日本統治前期(二):殖民體制的建立

Posted by Admin L in 台湾历史 (Taiwan History) on 07-06-2012. Tags: 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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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總督專制的形成

日本佔領臺灣後,1896年(明治29年) 3月30日,日本帝國議會通過第63號法律 ─「關於在台灣實施法律與條例的法律」,將議會立法權委託給臺灣總督,世稱「六三法」,這使臺灣總督擁有立法權。


台灣總督府
     1919年,新的總督府落成,成為統治台灣權威的新地標。
二次大戰日本戰敗,韓國的朝鮮總督府不久即被韓國人拆除,
台灣總督府卻依然屹立著,只是招牌由總「督」府改成了總「統」府,
太陽旗變成青天白日旗。資料來源:《台灣懷舊》,創意力,1993年。

在六三法的基礎上,臺灣總督又制定了有關臺灣行政、司法、軍事的相關法規,規定總督在行政上是臺灣最高的行政長官,擁有不受節制的人事任免權,以及「總督府令」的發布權;在司法上擁有台灣各級法院的管轄權,以及司法官、檢察官的任命權;在軍事上總督須具有陸軍大將或中將的軍人身分,並有統領陸、海軍之權。使臺灣總督獨攬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軍事等大權於一身。


台灣總督官邸
    台灣總督及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軍事等權力於一身,
因而有台灣土皇帝之稱。圖為距總督府僅有數步之遙的總督官邸,
戰後成為現在凱達格蘭大道與公園路交界的台北賓館。
資料來源:《台灣懷舊》,創意力,1993年。

(2)警政與社會控制

日治時期臺灣的警察除了擔負一般的警政事務之外,尚須輔助執行行政事務,權力非常之大。舉凡維持治安,審查出版品,監視公共集會,取締非法勞工,消防業務,取締吸食鴉片,管理保甲,管理原住民部落,管理當舖、澡堂、餐廳、旅館、屠戶、妓女戶,政令宣導,維護公共衛生,維修道路,土地、戶口調查,控制灌溉與用水,促進工商業與教育等,都是警察的職權。由於警察權力大,因此一般臺灣都稱呼警察為「大人」。對於有些仗勢欺人的警察,則會私下稱呼其為「四腳的」,意指警察為狗。


原住民區域警察
警察在原住民部落的權力更大。
資料來源:《台灣世紀回味時代光影》,
遠流,2000年。


警察海報

1901年,全臺各階層警察有5675人,派出所有930個,而當時全台的總人口數約為三百萬人。警察比例之高,在亞洲名列前矛,臺灣有如是警察之島。

除警察之外,日本當局還善加利用清代即已經存在的保甲制度,作為警察的輔助制度。 1898年,兒玉源太郎公佈「保甲條例」,規定每十戶為一甲,十甲為一保,甲設甲長,保立保正,由各戶戶長推舉,任期兩年,全面實行連保連坐責任。另外,各地方政府亦視地方情況,制定保甲規約,徹底控制台灣人的日常生活。

保甲的任務包括調查戶口、監視村莊出入者、搜查抗日者、自然災害警戒、傳染病預防、義務勞動、修橋鋪路、查察取締鴉片、蟲害及獸役預防、召開保甲會議、徵收賦課款項等,因而除了輔助警察機關之外,保甲也是基層的行政輔助單位。甚至日本當局意欲改革社會風俗,也會運用保甲來強制執行。

在保甲制度之中,又規定17至47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,地方內部保安事務由保甲負責,外部的事變由壯丁團負責,兩者相輔相成。統計至1903年,壯丁團的人數約有13萬5千人,也使日本當局有效地鎮壓了初期武裝抗日活動。


保甲海報
資料來源:《台灣世紀回味時代光影》
遠流,2000年。


壯丁團海報
資料來源:《台灣世紀回味時代光影》
遠流,200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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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:http://tw-history.educities.edu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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